(2016)内0702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成龙与沈宝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宝湖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439号原代:张成龙,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培深,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宝湖,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志刚,内蒙古通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成龙与被告沈宝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成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成龙负担。审判员 赛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