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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琴珍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琴珍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582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琴珍。因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琴珍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浙0381刑初1739号刑事判决。陈琴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琴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琴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刑初173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南凌志代理审判员  王浩泽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