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畅全有与杨英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全有,杨英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畅全有,男,64岁,汉族,万荣县。被执行人杨英婵,女,61岁,汉族,万荣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万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2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杨英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畅全有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按双方约定月利息1.3%计算,其中2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9月30日开始计算,另外2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3月28日计算,均计算至本案确定的还款之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逾期,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822执3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军执行员 薛 征执行员 张永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夏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