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4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许生斌与黄美必、徐象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生斌,黄美必,徐象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45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生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美必。原审被告:徐象利。上诉人许生斌因与被上诉人黄美必、原审被告徐象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6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生斌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不再上诉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生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生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76元,减半收取2088元,由上诉人许生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黄丽君代理审判员 叶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