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0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永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永会,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永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746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被告杨永会,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原告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廊坊市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