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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4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与韦黄远、黄兰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韦黄远,黄兰宿,韦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4民初614号原告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住所地:德保县德盛路芳山苑小区四号楼一层物业办公室。负责人吴敬峰,经理。被告韦黄远,女,1947年6月7日出生,壮族,退休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告黄兰宿,女,1982年3月8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址同上。被告韦敏,男,1973年2月1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国库,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诉被告韦黄远、黄兰宿、韦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创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素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梦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