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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缪松与钟浪胜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松,钟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9民初735号原告缪松,男,1981年5月5日生。被告钟浪胜,男,1984年10月25日生。原告缪松与被告钟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缪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浪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缪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35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开始到还清为止每月7000元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3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由被告写具借条1张,写明借期1年,月利息7000元,至今没有归还,利息付至2016年7月,到期后原告不断催讨,被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钟浪胜未作答辩。原告就提起的诉讼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3年12月10日350000元的借条1张,约定1年归还,约定利息每月7000元。被告钟浪胜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0日,被告钟浪胜以开厂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由被告钟浪胜出具借条1张给原告。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7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期间,被告钟浪胜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8月9日之前的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钟浪胜未按约定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原告向被告钟浪胜催还未果,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钟浪胜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归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剩余利息至还清借款止,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浪胜应当归还原告缪松的欠款35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8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限被告钟浪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钟浪胜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