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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树合与邓绍华、谭仲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合,邓绍华,谭仲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512号原告:李树合,男,1947年4月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邓绍华,男,1943年7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谭仲容,女,1947年10月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李树合诉被告邓绍华、谭仲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李树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合撤回起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李树合承担。审 判 长 王 毅人民陪审员 郑 杨人民陪审员 何学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