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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农行渭源县支行与被告郭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渭源支行,郭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5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渭源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渭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支行职工。被告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农行渭源县支行诉被告郭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渭源县支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行渭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元,减半收取计5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克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