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320号原告:袁某,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飞,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袁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