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4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朝邑镇。被执行人:毛某某,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6)陕0523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王某某、毛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毛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毛某某在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相平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某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