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丹江口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远峰与张远峰、蔡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江口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远峰,蔡玲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014号原告:丹江口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明珠路鸿昌玉景园售楼中心。法定代表人:骆双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亭,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湖北永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张远峰,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被告:蔡玲玲,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岭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丹江口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远峰、蔡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江口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江口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江口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丹江口市鸿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锐代理审判员 赵 婕人民陪审员 潘世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