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异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岳金山与陈国雄民间借贷纠纷案外人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岳金山,陈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异字第27号异议人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爱华,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岳金山,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邵阳市。被执行人陈国雄,男,汉族,1949年7月12日出生,住邵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金山与被执行人陈国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邵阳市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德元审判员 曹 丹审判员 李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