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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4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敏兰与广州城威房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484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兰,广州安迪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4846号原告:李敏兰。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李莉,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耀雅,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安迪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顺清,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虎,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张钢,北京天驰洪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永胜诉被告广州安迪克广告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永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莉、纪耀雅,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虎、张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通过(2013)穗黄法执字第761号-4执行拍卖程序获得广州市越秀区明月一路20号906房的所有权,该房屋建筑面积173.39平方米,规划用途为住宅。被告至今既未与原告签订该房屋的租赁合同,更未曾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却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期间,原告曾经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其停止对原告的侵权,将房屋腾空交还并支付非法占有使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被告拒绝搬出房屋也拒绝支付相应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辩称:不同意以原告要求的50.4万元价格购买另一半房屋产权,如果原告愿意购买涉案房屋,被告愿意按照50.4万元的价格将其享有的一半产权卖给原告。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将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22号一幢403房房屋以交吉状态进行拍卖,由原、被告按照份额分配拍卖价款。庭审中,原、被告均一致表示不愿意购买涉案房屋,一致同意将涉案房屋直接进行拍卖。经审理查明:据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记载,广州市越秀区(原东山区)太和岗路22号一幢403房,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42.0252平方米,房屋用途属于居住用房,属原告林某甲、被告林某乙共有,两人各占1/2的产权份额。据原、被告陈述,除涉案房屋外,原、被告目前在广州均拥有其他自有产权房屋。涉案房屋目前由被告对外出租。另查明:本院认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梅  林  勇人民陪审员 XXXXXX代理审判员 XXXX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丽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