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02执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何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02执8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于建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被执行人何磊,男,蒙古族,住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何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建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磊的工资收入强制按月扣划,至支付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502民初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文胜审 判 员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