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2财保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张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张辉,杨润红,杨学斌,刘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财保00197号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马学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军,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雷克龙,该行职工。被申请人:张辉,男,农民。被申请人:杨润红,女,农民。被申请人:杨学斌,男,汉族,陇西县国土资源局职工。被申请人:刘莉,女,汉族,农民。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6年10月11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辉、杨润红、杨学斌、刘莉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对银行存款不足部分,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辉、杨润红、杨学斌、刘莉名下房产、药��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以甘肃省陇西县文峰信用合作社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为陇房权证文字第19**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辉、杨润红、杨学斌、刘莉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张辉、杨润红、杨学斌、刘莉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甘肃陇西农村合作银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