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民初2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耀平与徐强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平,徐强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2547号原告:王耀平,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告:徐强寿,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平诉被告徐强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吴宏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周丽芳书 记 员 童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