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589号原告:杨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被告:黄某,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原告杨某诉被告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施福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