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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张录山与杨宁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录山,杨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财保44号申请人:张录山,男,汉族,1944年12月17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被申请人:杨宁,男,汉族,1985年12月14日生。申请人张录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宁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0000元)。担保人张伟自愿以其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支行(账号为:01×××13)的10000元存款为申请人张录山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录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宁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的车辆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伟在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街支行(账号为:01×××13)的1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