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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戈晓雷与宁有管、第三人蔡民红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晓雷,宁有管,蔡民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061号原告:戈晓雷,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红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盼。被告:宁有管,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炫贝。第三人:蔡民红,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原告戈晓雷与被告宁有管、第三人蔡民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戈晓雷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力,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戈晓雷撤诉。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计1429元,由戈晓雷负担。审 判 长  廉银玉人民陪审员  李雪琴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宁梦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