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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熊小平与被告江世化、王本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平,江世化,王本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232号原告:熊小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30日。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刚,四川美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世化,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26日。被告王本陶,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昭荣,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平与被告江世化、王本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小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小平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