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员珍与广州恒业创兴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广州恒业创兴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员珍,广州恒业创兴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广州恒业创兴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执377号申请执行人:李员珍,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广州恒业创兴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南路天喜花卉博览园。负责人:高智。被执行人:广州恒业创兴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路**号富力盈隆广场*****房。法定代表人:李隆兴。李员珍申请执行广州恒业创兴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广州恒业创兴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凉劳人仲案字(2016)52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9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的公司注册地、财产所在地在西昌市。为便于本案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之规定,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西昌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凉劳人仲案字(2016)52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院对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凉劳人仲案字(2016)5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春蓉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何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