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罗某、罗福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罗某,罗福年,陆炳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邓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404号原告:黄某。法定诉讼代理人:黄上志,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国,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莹,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某。被告:罗福年,系被告罗某父亲。被告:陆炳龙。第三人:邓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梁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罗某、罗福年、陆炳龙,第三人邓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罗婷巍人民陪审员 苏其将人民障审员陈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雪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