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韩宗凤与杨常英、张学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凤,杨常英,张学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934号原告:韩宗凤,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常英,女,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华,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凤诉被告杨常英、张学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凤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宗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韩宗凤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