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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韩宗凤与杨常英、张学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凤,杨常英,张学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934号原告:韩宗凤,女,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詹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常英,女,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杨代娣,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华,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凤诉被告杨常英、张学华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宗凤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宗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9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韩宗凤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房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