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执10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李谊、李苹与被执行人张应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李谊,李苹,执行人张应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女。申请执行人李谊,女。申请执行人李苹,女。被告执行人张应凡,男。申请执行人李文、李谊、李苹与被执行人张应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湘0702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应凡未自动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李文、李谊、李苹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常德市凌云城建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出卖给张应凡名下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路与柳叶大道交汇处的“军安小区”“1幢1层31-42轴中的102-1号门面(34-38轴)分户至李文、李谊名下;101号门面(38-42轴)分户至李苹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银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