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财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春梅、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梅,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王红超,吕晓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财保745号申请人张春梅,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曹永涛、高小芳,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81000021437。法定代表人王红超,公民身份号码:4101241963********。被申请人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大峪沟镇钟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81000018067。法定代表人贺延平。被申请人王红超,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申请人吕晓俊,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张春梅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王红超、吕晓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16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超冶金粉末有限公司、巩义市宏达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王红超、吕晓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16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