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9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自立与被告游欢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立,游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9461号原告:李自立,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被告:游欢,男,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原告李自立与被告游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因原告李自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自立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员 管道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高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