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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31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