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雷加信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加信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495号罪犯雷加信,1955年3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畲族,文盲,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霞刑初字第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加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429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加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加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加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雷加信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的财产刑尚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加信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