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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檀柳霞与胡忠胜、陈芬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檀柳霞,胡忠胜,陈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392号申请人:檀柳霞,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胡忠胜,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陈芬芳,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檀柳霞与被执行人胡忠胜、陈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已执行标的1700元,剩余执行标的58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宏开代理审判员  王 农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