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江苏宏翔电仪设备有限公司与陈香、季广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翔电仪设备有限公司,陈香,季广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605号原告:江苏宏翔电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勇气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月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剑,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香,女,住扬中市。被告:季广成,男,住扬中市。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16年2月17日立案,远高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人民陪审员 傅同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