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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贵平、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贵平,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607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镇荣,该联社理事长。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贵平,男,1982年3月9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芳,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贵平、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9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贵平、陈芳支付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30000元及利息。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贵平、陈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607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