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执恢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芦山县隆兴乡砂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芦山县隆兴乡砂石矿,吴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恢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法定代表人:廖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芦山县隆兴乡砂石矿。住所地,芦山县。负责人:吴运辉。被执行人:吴运辉,男,汉,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名山县人,住四川省名山县。关于攀枝花市懋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芦山县隆兴乡砂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6月21冻结了被执行人吴运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雅安市分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现该案款已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运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雅安市分行账户的银行存款2784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杰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