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751号原告:徐XX,男,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中X,身份证号码:X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被告:刘XX,男,X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X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X被告:刘XX,男,X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X,现下落不明,身份证号码:X。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青岛玛丽酒业有限公司、刘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52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