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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字9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森安驾校有限公司与蒋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森安驾校有限公司,蒋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97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森安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负责人杨莉,系该公司校长。委托代理人王华林,系四川省森安驾校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蒋军锋,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森安驾校有限公司依据郫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24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蒋军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蒋军锋的存款22839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若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执 行 员 王生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文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