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202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天伟诉被告铜川市王益区公园路四季春天酒店,刘鹏飞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伟,刘鹏飞,铜川市王益区公园路袭击春天酒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2民初701号原告张天伟,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鹏飞,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铜川市王益区公园路袭击春天酒店负责人温雄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伟诉被告铜川市王益区公园路四季春天酒店,刘鹏飞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天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伟撤回对被告刘鹏飞,铜川市王益区公园路四季春天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原告。(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光红人民陪审员  袁艳艳人民陪审员  温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