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4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郝有起与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钱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有起,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钱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4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有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钱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道钱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钱培海,主任。上诉人郝有起因与被上诉人昌乐县朱刘街道办事处钱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钱家庄居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城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有起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缓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之规定,不予批准,并于2015年11月27日向上诉人作出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上诉人于2015年12月8日收到催费通知,截至2016年3月10日仍未交纳案件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郝有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