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克忠与松江区泗泾镇打铁桥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克忠,松江区泗泾镇打铁桥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克忠,男,194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松江区泗泾镇打铁桥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董仁义,该社理事长。再审申请人唐克忠因与被申请人松江区泗泾镇打铁桥地区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打铁桥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6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克忠申请再审称,其依法享有土地续包之权利,也取得了承包权证。土地承包方式是“确权不确田”,其确权的土地为1.10亩,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将全村土地对外租借,收益按确权份额分配。但其一直未获收益分配,一审时曾向法院申请依法调取有关收益的会计凭证财务档案,法院未调取。2004年7月,唐克忠曾被要求在“退包承诺书”上签字,由于不给补偿,其未同意退包。因多年来唐克忠未获土地承包收益,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唐克忠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打铁桥合作社补偿1999年至2015年的土地承包收益人民币56,894元,而在(2012)松民三(民)初字第3189号案件中,唐克忠起诉要求泗泾镇打铁桥村民委员会支付1999年至2029年承包田收益人民币170,944元,该案已被松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且已生效。本案的诉讼请求显然包含于前案的诉讼请求之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泗泾镇打铁桥村民委员会被撤销后,原村委会签订的一切协议或合同,相关部门发文要求转到农民集体经济合作社。因此两案被告的主体虽不一致,系因村委会已被撤销之故。唐克忠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二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本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法院未依唐克忠的申请调取会计凭证财务档案,亦无不当。故唐克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克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丁晓燕审判员 赵 超审判员 孟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申请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