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杨怀斌与刘宝平、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怀斌,刘宝平,伏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3225号原告杨怀斌。委托代理人刘小星,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梅,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宝平。被告伏爱华。原告杨怀斌诉被告刘宝平、伏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5月10日依法裁定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小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宝平、伏爱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宝平偿还原告杨怀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承担案件诉讼费;2、判令被告伏爱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30日,被告刘宝平因养殖水产品之需,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期限120天。被告伏爱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刘宝平索要借款,刘宝平无力偿还,与保证人伏爱华协商一致,请求延期还款,原告同意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15日。宽限还款的期限到期后,被告刘宝平于2015年12月上旬给付了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36000元,余款至今未能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刘宝平、伏爱华均未答辩、举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刘宝平出具的借条、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出具的被告刘宝平账户明细查询单及客户名称为刘宝平、卡号为62×××67的电脑查询单各一份,本院依法进行审核后,确认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30日,被告刘宝平具条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0‰,借款期限120天,借款时间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29日止。被告伏爱华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等。同日,原告通过兴化农村商业银行周庄支行向被告刘宝平汇款150000元。2015年4月1日,原告与两被告书面协商,一致同意将还款期限宽限至2015年8月15日。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刘宝平于2015年12月上旬已支付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36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刘宝平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仅给付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借款利息,对其余借款利息仍应按此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12月1日起给付利息,并无不当。被告伏爱华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第一次还款期限到期后,书面同意延期还款,依法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在两年保证期间内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清偿责任。被告伏爱华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后,有权向债务人刘宝平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宝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怀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伏爱华对被告刘宝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伏爱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宝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35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88)。审 判 长 谢俊成代理审判员 王丽君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华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