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5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於志红与上海信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志红,上海信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华丰,海南依必朗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700号原告:於志红,女,汉族,1951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信和,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信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任华丰。被告:浙江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曹月明。被告:任华丰,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被告:海南依必朗旅业有限公司,注册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庄天岛。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志红与被告上海信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鸿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华丰、海南依必朗旅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於志红撤诉处理。审判员 费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可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