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尚勤与朱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尚勤,朱彩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041号原告:王尚勤,男,194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朱彩芳,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尚勤为与被告朱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朱彩芳归还借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09年3月27日前的利息为9200元,200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尚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彩芳经本院合法传唤五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2009年3月2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9000元及前期利息9200元。此后,被告共归还了借款13000元,余款6000元及利息均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彩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尚勤借款6000元及利息(其中前期利息9200元,2016年9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朱彩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