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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云霞与黄焱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霞,黄焱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382号原告蒋云霞。被告黄焱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云霞诉被告黄焱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鹏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