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5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蒋云霞与黄焱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云霞,黄焱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382号原告蒋云霞。被告黄焱停。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云霞诉被告黄焱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鹏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