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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民辖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辖终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玉堂北龛社区*组。法定代表人:杨天淑,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肖何,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巴中兴文中心拆迁工程项目混凝土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协商不成时,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该合同最后一页也明确表明“合同签订地:上海市”。该份合同双方也确实在上海市闵行区紫秀路100号2号楼的分公司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1379号民事裁定,并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巴中兴文中学迁建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虽然约定了若有争议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合同签订地记载为上海市,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系管辖约定不明确。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称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闵行区,但无证据证实,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也不予认可,故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请求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巴中市强盛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巴中市巴州区,故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代理审判员  彭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永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