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睿博建材经营部与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睿博建材经营部,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财保150号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睿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七支沟西、革新大道南。经营者:赵胜杰。委托代理人:李斯、李云涛,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临空工业园临空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淑红,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睿博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睿博建材经营部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出具了保险金额为14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东西湖睿博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航森瑞武汉新材料有限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武汉市东西湖睿博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