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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河北发财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发财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646号原告河北发财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铁管庄,组织机构代码55609423-3。法定代表人张双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5662789XW。法定代表人牛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发财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发财羊纺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孙慧娟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