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秀华与被告巢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秀华,巢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2419号原告唐秀华,女,汉族,1954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委托代理人罗明华,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反诉、上诉、撤诉、申诉,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办理与本案有关的一切法律事务等)。被告巢维,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华与被告巢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秀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巢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秀华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秀华撤回对被告巢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财产保全费142元,共计194元,由原告唐秀华承担。审判员 徐怀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