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五大连池市火山袁野送水中心与被告五大连池市火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大连池火山泉袁野送水中心,五大连池火山泉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1255号原告五大连池火山泉袁野送水中心。负责人:袁长林。被告五大连池火山泉饮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原告五大连池火山泉袁野送水中心与被告五大连池火山泉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没有被告单位,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单位其它住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五大连池火山泉袁野送水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福田审 判 员 曲桂林人民陪审员 吕盘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