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3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春光与被执行人张亚军、郝静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光,张亚军,郝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312-2号申请执行人韩春光,男,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张亚军,男,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郝静平(系张亚军前妻),女,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韩春光与被执行人张亚军、郝静平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延中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26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借款21500元及利息款10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公告费合计690元,执行费248.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亚军、郝静平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亚军、郝静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张亚军、郝静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春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延中民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管清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权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