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唐杰
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凤凰村民委员会、母贤太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26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凤凰村民委员会、母贤太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镇凤凰村民委员会、母贤太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余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