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07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洪年与章忠良、姚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年,章忠良,姚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07162号原告:吴洪年,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朱磊、李凡,浙江睿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忠良,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姚红英,女,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吴洪年诉被告章忠良、姚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文彤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磊、李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忠良、姚红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起诉称:2015年9月24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4日起。协议同时还约定,两被告以其拆迁分房政府回购支付兑价作为履行借款协议的担保,如两被告到期无法还本付息,两被告及其家庭人员一致同意将其拆迁分房政府回购所支付的兑价优先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并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接受政府回购兑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届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领取政府回购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将借款500000元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交付给了被告姚红英。此后,原告虽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但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3月6日登记结婚,本次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判令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为证明以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两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于2015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整,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及协议相关约定的事实。同时证明两被告授权原告届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领取政府回购款项用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2、银行转帐凭证1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500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姚红英的事实。3、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3月6日登记结婚,本次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被告章忠良、姚红英未作答辩及举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且证据的内容与原告陈述相一致,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后,两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其具有相应证明力。根据原告的庭审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5年9月24日,被告章忠良、姚红英与原告吴洪年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24日起。协议同时约定,两被告以其拆迁分房政府回购支付兑价作为履行借款协议的担保,如两被告到期无法还本付息,两被告及其家庭人员一致同意将其拆迁分房政府回购所支付的兑价优先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并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接受政府回购兑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届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领取政府回购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将借款500000元通过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余杭支行以转帐方式交付至被告姚红英银行帐号内。后原告因催讨借款未着,于2016年5月24日诉来本院。另查明:2016年10月1日,被告章忠良归还原告吴洪年借款6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44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忠良、姚红英归还原告吴洪年借款4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章忠良、姚红英支付原告吴洪年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章忠良、姚红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玲 微信公众号“”